14 美國總統針對國會立法進行口袋否決(pocket veto),下列何者是行使權限的正確時機?
(A)國會休會前
(B)國會開議的任何時間
(C)委員會審查期間
(D)聯邦最高法院受理訟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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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9), B(272), C(320), D(70), E(0) #1569907
統計: A(4269), B(272), C(320), D(70), E(0) #1569907
詳解 (共 4 筆)
#2323364
否決權
美國總統於接到國會提請公布法案成法律後 ;如不贊 同,可在十日內行使「否決權」(Veto Power),即將法案送回國 會覆議。如國會兩院再各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始能生效。
口袋否決
如法案係在國會閉會前十天以內通過者,則總統僅將法案留置不予公布,即可達到否決效果,是所謂「口袋否決」
yahoo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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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9468
否決權 (立院覆議)
→總統制、混合制下一種權力制衡的機制
→總統可在10日內提出否決議案
→美國議會可以用2/3反否決 ................................台灣需先經總統核可,由立院15日內作成決議,1/2可以反否決
口袋否決
→法案在閉會前10日才通過,總統留置法案即可達否決效果
→實際上較少發生,因為等同於得罪國會
→通常受民意支持度很高的總統(正當性很強)才可能使用,因為不怕國會,EX:小羅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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