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美國總統針對國會立法進行口袋否決(pocket veto),下列何者是行使權限的正確時機?
(A)國會休會前
(B)國會開議的任何時間
(C)委員會審查期間
(D)聯邦最高法院受理訟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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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9), B(272), C(320), D(70), E(0) #1569907

詳解 (共 4 筆)

#2323364

否決權 

美國總統於接到國會提請公布法案成法律後 ;如不贊 同,可在十日內行使「否決權」(Veto Power),即將法案送回國 會覆議。如國會兩院再各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始能生效。  

 口袋否決 

如法案係在國會閉會前十天以內通過者,則總統僅將法案留置不予公布,即可達到否決效果,是所謂「口袋否決」

 

 

yahoo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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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9468

否決權 (立院覆議)

總統制、混合制下一種權力制衡的機制

→總統可在10日內提出否決議案

美國議會可以用2/3反否決  ................................台灣需先經總統核可,由立院15日內作成決議,1/2可以反否決


口袋否決

法案在閉會前10日才通過,總統留置法案即可達否決效果

→實際上較少發生,因為等同於得罪國會

通常受民意支持度很高的總統(正當性很強)才可能使用,因為不怕國會,EX:小羅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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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612
惟有當法案送達總統後,國會即於十日內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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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734
美國國會議決之法案,須經總統簽署,方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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