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14 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時,下列何者非屬絕對必要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