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對人民合法使用警械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B)應命其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C)必要時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因恐受突擊,得依法使用警銬
(D)應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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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9), B(146), C(136), D(289), E(0) #53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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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489

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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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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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B)命其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C)必要時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因恐受突擊,得依法使用警銬

 

 

必要時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銬

 

 

(D)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命其停止舉動高舉雙手,並 (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得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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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2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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