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對人民合法使用警械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B)應命其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C)必要時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因恐受突擊,得依法使用警銬
(D)應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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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9), B(146), C(136), D(289), E(0) #538285
統計: A(1689), B(146), C(136), D(289), E(0) #538285
詳解 (共 3 筆)
#2521489
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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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B)應命其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得
(C)必要時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因恐受突擊,得依法使用警銬
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銬
(D)應命其高舉雙手或停止舉動,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 (得) 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得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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