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甲於公園內對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之民眾乙進行身分查證,惟民眾乙拒絕陳述且不出示身 分證明文件,甲顯然無法達到查證身分之目的,而民眾乙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亦無抗拒之 舉動,警察甲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使用強制力將該民眾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該民眾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3 日以下拘留或處新 臺幣 12,000 元以下罰鍰
(C)依行政罰法第 34 條,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強制其隨同到指定 處所查證身分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第 2 款,將該民眾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3 日以下拘留或處新臺幣 18,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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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977), C(178), D(80), E(0) #2780345

詳解 (共 7 筆)

#5430044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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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24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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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855
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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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80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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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671

好怪的問題,不同意至勤務處所,不算抗拒嗎?

而且,你就不知道他身分是要如何辦社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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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1960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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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身分查證)
﹝1﹞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2﹞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3﹞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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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1﹞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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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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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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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居所不實之陳述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2﹞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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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156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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