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若是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時,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
根據,所謂特殊關係包括:①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監察人 ②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③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 3%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④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四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
(D)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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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6), C(15), D(132), E(0) #980423
統計: A(39), B(36), C(15), D(132), E(0) #980423
詳解 (共 1 筆)
#1220379
第三十條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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