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自由之保障亦及於外國人
(B)僅司法機關及警察機關始得對人民為逮捕拘禁
(C)僅法院及檢察機關,始得對人民為審問處罰
(D)憲法第 8 條並未以非法逮捕拘禁作為聲請提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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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41), C(611), D(237), E(0) #1670667
統計: A(42), B(141), C(611), D(237), E(0) #1670667
詳解 (共 7 筆)
#3649490
釋字第392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司法機關」,是否包括檢察機關在內?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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