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處分,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行政處分若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或有顯然錯誤,應屬得補正或更正之範圍,非屬得轉換之瑕疵
(B)轉換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對當事人更不利者,不得轉換
(C)轉換後之行政處分自始取代違法之原處分,故行政機關不須為轉換之表示
(D)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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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8), C(1783), D(108), E(0) #3164211
統計: A(169), B(28), C(1783), D(108), E(0) #3164211
詳解 (共 2 筆)
#5963315
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16 條
1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2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3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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