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安定基金可以辦理之事項?
(A)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
(B)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而遭受損失,得予以低利貸款
(C)經主管機關核准與保險業以共保方式承保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
(D)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進行重整時,得代理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 權利代號:30510頁次: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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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 C(65), D(17), E(0) #11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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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988
保險法第 14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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