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A)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D)因信賴表現致其信賴利益遭受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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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3), C(29), D(208), E(0) #2850556

詳解 (共 3 筆)

#5302741
信賴值得保護在合法老百姓身上 信賴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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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581
法規名稱: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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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243

法規名稱: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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