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
(B)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向受託人徵收
(C)房屋為共有房屋者,向共有人徵收
(D)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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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9), C(6), D(4), E(0) #379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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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475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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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5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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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4條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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