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土地稅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
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 基本權?
(A)生存權
(B)財產權
(C)工作權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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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3), C(4), D(72), E(0) #3152230
統計: A(1), B(23), C(4), D(72), E(0) #3152230
詳解 (共 2 筆)
#6102715
最佳解是錯的吧,講的釋字跟題目完全無關欸==
依照釋字779之解釋文【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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