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B)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查明未盡善良管 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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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90), C(778), D(59), E(0) #2593103
統計: A(93), B(90), C(778), D(59), E(0) #2593103
詳解 (共 6 筆)
#5049906
(A)審計法第75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B)審計法第 76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審計法第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D)審計法第 71 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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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348
秉持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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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C)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
通常不是會計人員管理,
通常不是會計人員管理,
自然不是由會計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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