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行政院依法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依據,下列何者為 非?
(A)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一定物品之進 口、出口
(B)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C)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D)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7), B(75), C(86), D(90), E(0) #2019576

詳解 (共 2 筆)

#3433839
依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第 3 項私運...
(共 3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3564415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
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
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
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
出口。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