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規定,允許廠商補正文件,其規定情形為何?
(A)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B)於開標前補正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於開標前補正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D)於開標前補正原招標文件標示不得更改之項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5), B(87), C(353), D(25), E(0) #2018426
統計: A(165), B(87), C(353), D(25), E(0) #2018426
詳解 (共 3 筆)
#4042981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
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
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
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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