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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088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78088

年份:108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4 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如其期間不超過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B)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不在此限
(C)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D)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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