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共場所設置及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 AED,違者處以罰鍰
(B)救護人員以外之人使用公共場所 AED 施予急救,不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C)場所管理權人於購置設備後,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應登錄於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D) AED 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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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39), C(238), D(97), E(0) #31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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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048
(A) 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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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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