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與其他處罰併宣告為原則
(B)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C)供違序行為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入之
(D)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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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 B(88), C(3009), D(503), E(0) #3017342
統計: A(435), B(88), C(3009), D(503), E(0) #3017342
詳解 (共 4 筆)
#74644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 23 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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