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為保護個人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依法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
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試問,警察受理配偶或家庭成員有關跟蹤騷擾行為之報案,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相關跟蹤騷擾行為應出於性或性別有關之主觀意識
(B)相關跟蹤騷擾行為該當刑法非告訴乃論之犯罪類型
(C)相關跟蹤騷擾行為該當犯嫌重大可聲請預防性羈押
(D)相關跟蹤騷擾行為於調查蒐證必要時可聲請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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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51), C(187), D(428), E(0) #3116526
統計: A(289), B(51), C(187), D(428), E(0) #3116526
詳解 (共 3 筆)
#6022388
(A) 相關跟蹤騷擾行為應出於性或性別有關之主觀意識(第3條: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B) 相關跟蹤騷擾行為該當刑法非告訴乃論之犯罪類型(第18條第3項:跟蹤騷擾行為屬告訴乃論)
(C) 相關跟蹤騷擾行為該當犯嫌重大可聲請預防性羈押(第21條: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D) 相關跟蹤騷擾行為於調查蒐證必要時可聲請調取票(第18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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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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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調取票)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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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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