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藥師如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將受藥師法第 21 條處辦,下列那一項不在處辦的規定項目之列?
(A)廢止執業執照
(B)廢止藥師證書
(C)限制執業範圍
(D)處 5 千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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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22), C(221), D(924), E(0) #406815
統計: A(31), B(322), C(221), D(924), E(0) #406815
詳解 (共 3 筆)
#1432659
藥師法會罰錢
但是藥師懲戒不罰
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是受懲戒(21條都是懲戒)
但是藥師懲戒不罰
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是受懲戒(21條都是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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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668
第二一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 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 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 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 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二一條之一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 警告。
二、 命接受額外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 廢止執業執照。
五、 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第二一條之二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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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307
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粧店駐店之藥師或藥劑生(藥事人員)未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且店員非藥事人員身分而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藥事人員可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店員可處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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