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及戊 5 位股東,甲及乙擔任董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章程設置董事長之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
(B) A 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C)丙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但應自行負擔費用
(D)丁行使監察權時,得經法院許可,向董事甲和乙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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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65), C(14), D(44), E(0) #3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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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3565
(A) (B) §108 第1項 公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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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公司法第108、109條,
經濟部88年10月14日商字第88221873號函釋、108年0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釋,
106年司律商法第9題
選項中:
(A)A公司章程設置董事長之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本選項前半句依照本條項前段規定是正確的,但後半句依照本條項後段規定是錯誤的,故本選項錯誤。
(B) A 公司章程未設置董事長者,董事甲和乙均得代表公司
同前,公司「至少」置董事一人代表公司,如果有數人董事,「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於此可知,董事「均得」代表公司,除非有章程設置董事長,才由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C) 丙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但應自行負擔費用 
→公司法第109條第1、2項規定「I: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II: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本選項前半句敘述從法條文義可知為正確,有疑問的是後半句敘述,參考經濟部108年02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03670號函釋「依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所產生之費用,當由公司負擔,本部88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88221873號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故本選項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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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提到經濟部88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88221873號函不再援用,展開說明一下:
該函釋內容為「按公司法第109條有關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與第218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一般調查權,其權利主體之地位與行使方式均有不同。是以,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如委託會計師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所產生之查核公費,尚不得類推適用本部71年3月16日商字第08736號函釋之規定由公司負擔。
該函認為股東行使之查閱權與監察人(71年函釋是針對第218條監察人職權)行使之監察權不同,不得類推由公司負擔。
然而,107年公司法大修後,從第109條第2項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得否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法無明文,為杜爭議,參酌第二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之。」可知,立法者似乎有將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7號民事判決)明文化,形成有限公司監察權法秩序之可能。
於此,股東查閱權委託律師、會計師之費用,從舊法的自行負擔,到現行法的由公司負擔,並且加入第3項董事不配合的罰鍰,幾乎給予不執行業務股東最大限度的保障。以上,特此展開說明。
(D) 丁行使監察權時,得經法院許可,向董事甲和乙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I: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第48條說隨時,本選項說要經法院許可,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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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章程設董事長,應由股東表決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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