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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

14 A 公司係依美國法設立之公司,其主要股東為德國某知名集團企業,並由德籍人士擔任董事長,營 業據點普及全世界,主營業所設於日本,經營電腦週邊產品之銷售業務。其營運團隊打算將版圖擴 張至臺灣,於臺灣銷售其主力產品。請問依現行法,下述說明何者正確?
(A)由於我國採取法人實在說,外國公司本即具有法人格,A 公司可逕至我國開設營業據點銷售其產品
(B) A 公司可於我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由辦事處經常營業,負責產品之銷售事宜
(C) A 公司若欲於我國營業,必須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可開始銷售其產品
(D)由於我國與 A 公司之母國日本素無邦交,我國政府將不會認許其成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v 高二上 (2015/06/04)
第三百七十一條   (外國公司之認許 )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2F
stone071123 高一上 (2019/06/15)

修法後,刪除認許制度

【已刪除】14 A 公司係依美國法設立之公司,其主要股東為德國某知名集團企業,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