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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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6943338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釋及對《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定義的解釋:

  1.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是指機關以支付對價(報酬)的方式,向廠商取得所需勞務的行為。

  2. 因此,所稱的「勞務之委任」,應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

無償委任(即沒有支付報酬的委任)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的「採購」行為,自然不適用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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