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敘述何者有誤?
(A)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B)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二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C)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
(D) 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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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76), C(121), D(39), E(0) #1521685
統計: A(72), B(176), C(121), D(39), E(0) #1521685
詳解 (共 3 筆)
#2453072
|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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