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緩起訴之敘述,何者有誤?
(A)檢察官職權
(B)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程序
(C)一旦宣告緩起訴不必等到期間屆滿即視同不起訴
(D)緩起訴期間內不再犯罪,期滿後視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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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97), C(2203), D(213), E(0) #1590338

詳解 (共 3 筆)

#2213866

緩起訴: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A)(B)(D)對

(C)緩起訴其間內又故意犯罪,檢察官即可隨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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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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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C)

解釋:

(A) 正確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特定情況下基於職權所為的處分。

(B) 正確
緩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程序,是檢察官對於特定案件暫緩起訴的處置。

(C) 錯誤
緩起訴並非一旦宣告就等同於不起訴,需經過緩起訴期間(例如1年或2年)屆滿,並且被告符合相關條件(如未再犯新罪),才能視為不起訴。

(D) 正確
緩起訴期間內若被告未犯新罪且遵守檢察官的附加條件(如繳納賠償金、接受教育等),期滿後案件會視為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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