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運送業,何者無輔助載運郵件之義務?
(A)鐵路
(B)市區公車
(C)船舶
(D)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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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275), C(26), D(36), E(0) #395409
統計: A(8), B(3275), C(26), D(36), E(0) #395409
詳解 (共 5 筆)
#1442993
法大於規則沒錯啊
郵政法 第二十六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郵政法 第二十六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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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085
法源位階: 憲法 > 法律 > 命令 > 規則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規則不能牴觸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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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000
請問假設「法」跟「規則」與「規章」相抵觸的,都能這樣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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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944
話說回來了,處理規則 第五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 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 受託人為法人者,須為人力派遣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 三、 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並没有提到「船舶」,似乎自相矛盾呢!難到是「法」的階層>「規則」的階層嗎?有神人摩友可以幫忙解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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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869
郵政法 第二十六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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