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A)1 年
(B)3 年
(C)5 年
(D)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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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91), C(2954), D(79), E(0) #2135074
詳解 (共 1 筆)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