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規定,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直接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D) 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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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67), C(163), D(1539), E(0) #1525743
統計: A(86), B(67), C(163), D(1539), E(0) #1525743
詳解 (共 4 筆)
#1621257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應修正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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