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郵政法有關郵件投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另有約定外,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
(B)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該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 發處收領
(C)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 各類郵件均應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D)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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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2), C(736), D(31), E(0) #3435716
統計: A(47), B(42), C(736), D(31), E(0) #3435716
詳解 (共 2 筆)
#7310617
第 24 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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