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告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公告內容如下: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
二、場址名稱。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四、場址現況概述。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六、其他重要事項。
14.各級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公告控制場址或熱 治場址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