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吊運長度超過多少公尺之鋼筋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鈎住或拉索捆紮拉緊,..-阿摩線上測驗
猛烈社長 大四下 (2024/04/10):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 二、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 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 四、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應予紮牢以防滑落。 五、吊運長度超過五公尺之鋼筋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鈎住或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擺動。 六、構結牆、柱、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應有適當支持;其有傾倒之虞者,應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以防傾倒。 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 八、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 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 十、基礎頂層之鋼筋上方,不得放置尚未組立之鋼筋或其他物料。但其重量未超過該基礎鋼筋支撐架之荷重限制並分散堆置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8條: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卸離吊掛用具。 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 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 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 六、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不得置於該鋼構上。 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或採其他設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構架之穩定。 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梁或桁架時,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時構件,以維持橫向之穩定。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用自動脫鈎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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