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者,其罰責為何?
(A)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併科罰金
(C)處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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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1), B(24), C(120), D(6), E(0) #349586
統計: A(3291), B(24), C(120), D(6), E(0) #349586
詳解 (共 1 筆)
#374737
| 第三十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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