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各機關工友待遇與考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與績效餉
(B)工友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丁四等
(C)工友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D)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由考選部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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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8), C(265), D(10), E(0) #3170125
統計: A(34), B(28), C(265), D(10), E(0) #3170125
詳解 (共 1 筆)
#6037169
第16點
﹝1﹞工友於一月至十二月在本機關服務者,機關應予以年終考核;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移撥。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轉化。
﹝2﹞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達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7點
﹝1﹞各機關應規定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第18點
﹝1﹞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工友年終考核: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2﹞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3﹞工友考核獎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19點
﹝1﹞各機關辦理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2﹞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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