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設施經營者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測試,下列何者正
確?
(A)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 1 次
(B)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
每年實施 1 次
(C)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 2 年實施 1
次
(D)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 241 為每 3 年實施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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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8), C(6), D(35), E(0) #1127609
統計: A(2), B(18), C(6), D(35), E(0) #1127609
詳解 (共 1 筆)
#2439259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54 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或持有半化期大於三十天之貝他或加馬核種活度大於三百七十萬貝克(3.7MBq)或阿伐核種活度大於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依前項規定,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 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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