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A)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B)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C)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D)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