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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_約僱人員甄試試題:公路法及公文#122545 | 科目:公路法及公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_約僱人員甄試試題:公路法及公文#122545

年份:113年

科目:公路法及公文

14.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 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
(A)2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內,暫不予核准 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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