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五十公里時,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六百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下
(C)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D)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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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1), D(228), E(0) #1331436

詳解 (共 1 筆)

#146088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0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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