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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8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8

年份:108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4.甲向乙訂貨而簽發與價金同額支票予乙,經乙背書轉讓予丙(執票人),丙非惡意取得該支票,嗣後乙未 如期交貨,則甲之責任為何?
(A)可以乙未交貨為理由對抗丙而拒絕付款
(B)仍應負票據責任,給付票款予丙
(C)得俟乙交貨後,再付款予丙
(D)得以本人為受害人通知丙,逕向乙追索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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