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胎兒對於父親遺產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不得繼承
(B)最多僅能繼承遺產三分之一
(C)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D)得繼承至少得繼承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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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222), C(9936), D(385), E(1) #135942

詳解 (共 5 筆)

#521452
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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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56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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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53
第 1166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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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72

胎兒因權利能力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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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280
民法第7 條是這樣規定的:「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這條的意思是,民法認為胎兒「不是人」,所以自然沒辦法享受「人」的權利。 不過,如果你順利出生,那麼民法可以讓你回到過去,從你成為胎兒的時間就是一個「人」,這段時間你應有的權利,通通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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