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警察依法查證人民身分時,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
(A)警察人員係依法查證身分,人民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拒絕陳述時,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B)得命相對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
(C)相對人雖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亦可請其出示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附有個人頭像照 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D)相對人不願陳述真實姓名,亦不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有企圖逃逸行為,致顯然已無法查證 其身分時,得將其帶往鄰近派出所查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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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0), B(105), C(32), D(273), E(0) #3436856
統計: A(1050), B(105), C(32), D(273), E(0) #3436856
詳解 (共 6 筆)
#6519469
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記住自己的身分證號碼的。
70歲80歲90歲的老人記不住也沒有必要記住,小朋友,也不一定會記住,,反正,士農工商,不記身分證號碼的一大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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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30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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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58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1.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本題,警察依法查證人民身分時,(A) 警察人員係依法查證身分,人民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拒絕陳述時,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之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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