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警察依法查證人民身分時,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
(A)警察人員係依法查證身分,人民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拒絕陳述時,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B)得命相對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
(C)相對人雖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亦可請其出示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附有個人頭像照 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D)相對人不願陳述真實姓名,亦不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有企圖逃逸行為,致顯然已無法查證 其身分時,得將其帶往鄰近派出所查證之
統計: A(1224), B(123), C(33), D(300), E(0) #3436856
詳解 (共 7 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1.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本題,警察依法查證人民身分時,(A) 警察人員係依法查證身分,人民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拒絕陳述時,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之敘述為錯誤。
(A) 的錯誤在於「法律適用」與「罰則內容」。
1. 法律條文誤用: 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確實有關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拒絕陳述姓名、住所或居所」的處罰,但該法條的處罰上限是**「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罰鍰」**。
2. 實務限制: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的精神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警察在街頭執行「身份查證」與社維法的「依法調查」層次不同。單純拒絕陳述身分證字號,若未達妨害公務或有具體犯罪嫌疑,通常不直接適用社維法如此重的裁罰。
3. 細節錯誤: 題幹描述的裁罰金額與天數雖符合社維法 67 條,但在警察執行一般身分查證時,若民眾拒絕,警察應依《警職法》第 7 條程序處理(如帶回派出所),而非直接依社維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