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電視公司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報導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廣播報導時,應與廣告主連帶負擔何種責任?
(A)刑事責任
(B)民事責任
(C)行政責任
(D)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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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1904), C(579), D(74), E(0) #148836

詳解 (共 7 筆)

#129437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損害賠償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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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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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時,廣告媒體業僅負民事連帶責任,並無刑事及行政責任,而民事連帶責任乃普通法院審理之權責,故廣告媒體業之適用範圍仍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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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99
廣告媒體業僅負民事連帶責任,並無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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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05
電視廣告或媒體雜誌廣告錯誤,致使聽眾或觀眾購買或受有損害,通常是否以金錢損失較多,所以要付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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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82
沒可能判到刑事嗎?如果立場偏頗又蓄意呢?真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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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02
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做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何不能適用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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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929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做成之文書
廣告非文書, 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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