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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第 16 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14.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應處新台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