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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下列何者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定義的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A)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 5.5 公尺者。
(B)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
(C)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場所。
(D)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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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Han 國三下 (2021/06/21):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0.28 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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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h3384 國三下 (2022/01/2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三、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萬帕斯卡(以下簡稱 MPa)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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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郎老喬 大三下 (2024/04/05):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高度高,閃火低) : 
 1. 倉庫高度超過5.5公尺
 2. 閃火點未超60度or37.8蒸氣壓未超0.28kg
 3. 例 :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處理儲存場所、石化作業廠、木材加工廠、油漆作業廠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高度低,閃火高) : 
 1. 倉庫高度未超過5.5公尺
 2. 閃火點超過60度
 3. 例 : 輕工業場所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少小慢小)
 1. 存量少
 2. 延燒範圍小
 3. 延燒速度慢
 4. 僅小型火災
 
(供參考,堅持不販售,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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