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其應申報內容,不包括何者?
(A)汽車
(B)外幣
(C)船舶
(D)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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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0), D(35), E(0) #3210409
統計: A(1), B(1), C(0), D(35), E(0) #3210409
詳解 (共 2 筆)
#7075463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其應申報內容,不包括何者?
(A) 汽車✔️
屬於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的動產,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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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外幣✔️
屬於存款或現金,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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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船舶✔️
屬於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的動產,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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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腳踏車❌
- 不屬於該法明文規定的汽車、飛機、船舶,且一般腳踏車的價額通常也未達 20 萬元的動產申報門檻。
- 因此,腳踏車不在應申報內容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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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相關細則規定,應申報的財產類型包括:
應申報內容 申報法條依據與說明 不動產 土地、房屋。 動產 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之汽車、飛機、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 現金、存款 現金、新臺幣、外幣存款(以申報日為準)。 有價證券 股票、債券、基金等。 其他財產 珠寶、古董、書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債權、債務 應申報。 事業投資 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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