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有關幼兒園班級規模及教保人力配置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