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教師法第14 條規定,教師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幾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
(A)1 至4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B)2 至5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C)3 至6 年不得聘任為教 師
(D)4 至7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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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70), C(61), D(38), E(0) #1501304

詳解 (共 1 筆)

#2469860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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