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教師法第14 條規定,教師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幾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
(A)1 至4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B)2 至5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C)3 至6 年不得聘任為教
師
(D)4 至7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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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70), C(61), D(38), E(0) #1501304
統計: A(241), B(70), C(61), D(38), E(0) #1501304
詳解 (共 1 筆)
#2469860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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