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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其他公司時,其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公 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 幾?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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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Parfait Huang 高三上 (2020/11/20)
(轉投資限制)
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14.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其他公司時,其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