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建築物使用類別中,商業用及辦公室建築物之電信工作區以
(A)10平方米
(B)15平方米
(C)30平方米
(D)50平方米 為 其工作區域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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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21), C(7), D(8), E(0) #744589

詳解 (共 1 筆)

#4204294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 

4.4.4 出線匣

出線匣為設置電信插座及收容其配線之裝置,用以連接電信終端設備、個人電 腦等設備。

(1)表8-1中建築物使用類別之商業用及辦公用建築物,得以10 平方公尺為一 個單位,每一單位至少設置一出線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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