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下列何種情形,符合規定
(A)距交岔路口8公尺
(B)距消防車出、入 口8公尺
(C)距公共汽車招呼站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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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451), C(51), D(0), E(0) #2518031

詳解 (共 2 筆)

#448535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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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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