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機關依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 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C)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D)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 格之一部分,招標文件得訂明允許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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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1), C(11), D(34), E(0) #3395375

詳解 (共 1 筆)

#6319652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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