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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A)要求賄賂
(B)交付賄賂
(C)期約賄賂
(D)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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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16/08/23)
第 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2/04)
刑法 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要受]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行交]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26F
A 大四下 (2022/02/05)

(B)交付賄賂 行賄罪

2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6/16)

公務員受賄→要求、期約、收受
老百姓行賄→行求、期約、交付

43 下列何者非受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A)要求賄賂 (B)交付賄賂 (C)..-阿摩線上測驗